2024年12月3日8时42分许,郑某武驾驶宁A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银川市西夏区瑞信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苏正路与瑞信街路口右转弯时,遇马某斌驾驶浙AB*****号小型轿车沿苏正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宁AA****号小型普通客车左前侧与浙AB*****号小型轿车右前侧发生碰撞后,宁AA****号小型普通客车驶入道路南侧路基下与道路指示牌发生碰撞,浙AB*****号小型轿车发生左侧翻,造成马某斌受轻伤、车辆及交通标志牌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郑某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马某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西夏区交警二大队)